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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灌南县委关于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县乡两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草案)》的通知 - 通知公告 - 223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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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灌南县委关于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县乡两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草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6 10:37:02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各乡镇党委,各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党委(党组),县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驻灌部省市属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县乡两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草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灌南县委

                                                    2017年12月28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会议精神,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现就落实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苏发〔2017〕8号)、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连发〔2017〕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遵循原则

1、重要意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县乡两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更好统一起来;有利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总体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做好县乡两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证人大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3、遵循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灌南改革发展大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依法推进、鼓励探索。

二、准确把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重点

4、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县人民代表大会应把听取审议县级“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依法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决议。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讨论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乡村建设、重要民生工程、重要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县委安排、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县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上一年度决算;审议重大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者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缔结友好县市;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等。

6、县乡两级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本级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上级政府授权向本级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事关本行政区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的改革举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政府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结果;政府对本级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政府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三、建立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7、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每年人代会召开前,由县委办公室牵头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全年重要工作安排,协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委的部署要求,“一府两院”提出的议案报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事先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经县委同意。各乡镇党委可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方法运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本级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8、规范讨论决定程序。县乡两级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级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的政策参考资料,与重大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提前介入,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9、建立“年度清单”制度。经县委批准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都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列入各自年度工作要点。相关工作计划要明确重大事项的项目名称、工作目标、进度安排、责任单位等具体内容。

10、完善决定方式方法。县乡两级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四、切实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11、加强合法性审查。县乡两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尊严。

12、注重科学性论证。在提交本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兼职委员、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13、发挥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县乡两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研、座谈、听证、论证等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14、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县乡两级人大及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审议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诉求。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认真贯彻实施县乡两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

15、加大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力度。县乡两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执行。对于县乡两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办理情况向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在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作出报告,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对本级人大、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会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国家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16、强化对决定决议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县乡两级人大、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决定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和保证人大所作决定决议得到有效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可以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及时向“一府两院”反馈,并视情向社会公布。对于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不认真执行本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乡两级人大、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六、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17、切实强化党委领导责任。县乡两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县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健全党委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工作机制,善于把党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18、县乡两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做好工作。县乡两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在中央、省委、市委和同级党委领导下,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依法认真做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通过法定程序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及同级党委工作部署,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依法、正确、有效行使。对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拟讨论的重大事项和讨论中的重要分歧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定决议草案,要先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人大的工作指导。

19、县乡两级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对属于本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主动向本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审议;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依法向本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本级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要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20、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要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政府报告机制,人大讨论、决定机制,人大、政府重大决策沟通协调机制等配套制度体系,推动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各乡镇党委应当根据中央《实施意见》、省市县委《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21、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加强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县乡两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凝聚社会正能量。认真总结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经验,支持有益探索,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中共灌南县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